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可估价,因此,保险利益一般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保险人只考虑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而不能计算保险利益的金额是多少。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客观的评判标准,即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保险利益的量是确定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之所以有此特征,是由保险标的的性质和保险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具有可估价性,决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经济利益的可量化。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无论是现有利益还是预期利益,都必须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或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赌博行为、防止道德风险和限制损失补偿金额。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合同,投保人以其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目的,在于财产因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得补偿。如果补偿金额不受保险利益的限制。被保险人以较少的损失获得较多的赔偿。则与损失补偿原则相悖,也易诱发道德风险。因此,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