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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委付

柔靡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申请将该项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要求按全损赔偿的法律行为。
在财产保险实务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严重损失,被保险人要求按推定全损赔偿时,必须将标的的一切权益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一经接受委付,就不能中途撤回,只能按照推定全损偿付。一般而言,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获得大于其赔付金额的收益,因为其已取得保险标的所有权。这一点与权益转让是不同的。
一般的权益转让,保险人最多只能取得相当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但是,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必须慎重,因为接受委付,就意味着不仅有关保险标的的权益转移要花费一笔数额较大的开支,甚至有可能超过保险人获得的权益,这对保险人来说是不利的。例如,保险船舶沉没于航道,保险人接受委付按规定全损赔付后,可取得该沉船的权益。但若沉船打捞费用超过沉船价值,即无打捞价值,而航务当局为了保证航线畅通,责令其清除该沉船,保险人在接受委付的情况下,无法推诿责任;反之,若保险人不接受委付,则可以不承担这一义务,但对沉船的权益也不存在,因此,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必须权衡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