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直接决定保险商品的价格,而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因而,两者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条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保险公司欺骗被保险人或给予被保险人不合理的承诺,各国对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都有不同程度的监管。为此,保险费率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保险费率公平、足够、无歧视,其最终目标是提高保险人的清偿能力,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人的管理漏洞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目前,美国一般有两种费率管理方式:
一是事先批准式。此种方式要求保险公司在使用某种险的费率前,应得到所在州保险署的批准。如纽约州规定:劳工赔偿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拥有权保险、汽车保险的费率,必须先向州保险署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承保业务,其费率可以在2%的幅度内浮动。
二是开放费率式。此种方式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己选择的费率,但使用后必须在州保险署归档,州保险署有权随时废除任何保险公司正在使用的费率。如各州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采用这种费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