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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支永舒阳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健全,公民索赔意识的逐步增强,律师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日趋增长。律师在执业中处理大量诉讼和非诉讼事务,很可能因过错、过失、疏忽等而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存在着较大的民事责任风险。 2赔偿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范畴,赔偿责任包括三项: 一是,在保险单规定的期间,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诉讼或非诉讼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 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上访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可能引起诉讼,如果在诉讼前律师事务所征得了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那么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三是,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抢救费等。但对于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无有效执业证书和故意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的。此外,精神损害也不属于保险责任。??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推出,对推动我国律师服务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