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如下: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当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的,投保人超过约定期限60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中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合同事项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行使解除权的理由发生时,解除权的效力并不是自然发生的,而是必须通过行使解除权,消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