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主要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正常层次的监管,即在正常年度里无巨灾发生时,对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是否适当、公平、合理,资已支付保费是否充足,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以上;
二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它类似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在发生巨灾损失时,由于实际的赔付超过正常年度,投资收益实际值也可能与期望值有偏差,因而按正常年度收取的保险费和提取的准备金无法足额应付实际的赔款,这就要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
另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的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即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偿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