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规定已自3月7日起执行。据悉,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法定的产假天数计算,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由企业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