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1.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意外保险费的,本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以邮寄日期为准)后十五天内,意外保险合同终止;
2.发生意外保险法规定的意外保险公司可以解除意外保险合同的情况,自本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以邮寄日期为准)后十五天内,意外保险合同终止;
3.投保人要求解除意外保险合同的,意外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交申请之日终止。
4.投保人要求解除意外保险合同的,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表收取已生效期间的意外保险费;本公司要求解除意外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收取已生效期间的意外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本意外保险单及其相关权利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被意外保险公司同意代表全部被意外保险人提出损失及接受保单终止的通知,缴付意外保险费、协商意外保险条件;并且所有被意外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均同意授权被意外保险公司为其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意外保险单项下的所有争议有排他管辖权。被意外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如选择仲裁方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达成仲裁协议;如选择诉讼方式,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