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层次单一。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论在全民企业,还是在集体企业,都只能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种形式,一个层次。无论在经费筹集、待遇水平、保险对象,都是一个模式,都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企业之间、职工之间,都毫无区别,企业不能为职工办补充保险.个人也没有储蓄性养老保险。 这种单一层次的养老保险体制。同样是传统经济体制的产物。在传统经济管理体制下,企业并不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企业盈利要全部上缴国家,亏损了则由国家补贴。这样的企业既无自己的经济利益,也无自己的经济责任和风险,职工物质福利和企业经济效益并无直接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既没有能力为职工谋物质福利,也没有必要为职工谋经济利益.包括养老退休在内的一切福利待遇水平都是由国家决定的,不可能和经营水平、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就当然不可能再在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以外,再办什么补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