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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养老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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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期限船舶建造养老险的养老险期限从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此条款是指中国人民养老险公司制订的“保障与赔偿险条款”。此条款最新的一次修订是在1993年1月]日。中国其他船舶养老险条款505起,到船舶建成交付订船人或船舶所有人为止,或者到养老险单上注明的养老险期限届满为止,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对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被养老险船舶上的造船所需物资和机械设备,养老险人从养老险单上列明的起保日开始负责;如果这些物资、机械设备是在养老险生效后才交付的,养老险人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负责。
  被养老险船舶若比所列明的养老险期限提前1个月以上交付给订船人或船舶所有人,养老险人按规定退还养老险费;相反,如果延迟交船并超过1个月的,养老险人则加收养老险费。提前或延迟交船不到1个月的,不退费也不加费。在延迟交船的情况下,被养老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养老险人,征得后者同意后办理延展养老险期限手续。但不管什么情况,延展养老险期限最长以被养老险船舶建成试航后30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