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强调,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保险人只对由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有些风险不是保险单的承保风险,甚至是保险合同载明不保的风险:这种风险称为海上保险的除外责任(Exclusions)。 海上保险的除外责任可分为法定除外责任(StatutoryExclu-sions)和约定除外责任(AgreedExclusions)。所谓法定除外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除外责任,海上保险的法定除外责任在各国有关海上保险的立法中均有明确规定。例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2款就规定了三类除外责任,我国《海商法》第242、243、2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保险和海上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而约定除外责任是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险人不予承保的风险。几乎所有的海上保险单都规定有除外责任条款,甚至承保一切风险的条款也规定除外责任。例如,现行协会货物险(A)条款就规定了四类除外责任,即“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在现行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有一个“首要条款”(ParamountClause),规定了船舶定期保险的除外责任,其效力高于该套条款中任何其他条款。 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引起误解,海上保险合同中在列明约定的除外责任时都将海上保险的法定除外责任予以重申,让被保险人对本保险不保的风险一目了然。下面我们从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这两个角度来分析一下海上保险的除外责任。一、海上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被保险人的蓄意恶行(Wilful MisconductOftheAssured)此一项是各类保险的法定除外责任,海上货物保险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