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清远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清府办【2009】32号)及相关规定。
二、待遇申报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之后,本人或单位为其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二)医院的收费收据、费用累计清单、诊断证明书或相关医学证明原件;
(三)参保人身份证、结婚证、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当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新生儿的出生证或死亡证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未就业配偶生育相关医疗费用需提供其未就业证明。
(五)申领待遇职工在清远市范围内开户的邮政储蓄活期储蓄账户复印件;
(六)如有省内异地生育保险参保记录的,需提供当地社保局出具的参保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