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康佑倍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康佑倍护,重症110种 中症30种 轻症30种
英大康佑倍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类型:疾病保障。
保障期限:终身。
详细保障介绍: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成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释义中的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若五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均已终止,合同终止。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同时确诊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1.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不含)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同时确诊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1.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不含)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同时确诊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不含)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同时确诊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不含)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同时确诊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
中症疾病保险金
有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不再针对该种中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超过90日,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有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不再针对该种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超过90日,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有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豁免保险费
有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疾病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有被保险人因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其在指定医院住院期间,因治疗该重大疾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有被保险人因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指定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其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急诊费用,按“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有被保险人因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指定医院以门诊方式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其每次在指定医院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按“2.5补偿原则及给付标准”约定给付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