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为:
1、特别生存金:若交费期间为3年、5年的,被保险人0-30周岁投保的,在第5、6个保单日分别按年交保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被保险人31-65周岁投保的,在第5、6个保险单分别按年交保费的25%给付特别生存金。交费期间为10年的,被保险人0-30周岁投保的,在第5、6、10、11个保单日分别按年交保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被保险人31-65周岁投保的,在第5、6、10、11个保单日,分别按年交保费的25%给付特别生存金
2、生存金:自第7个保单日至终身,每年给付30%保额 。
3、祝寿金:在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60、65、70岁三选一)生存,按100%已交保费给付祝寿金。
4、身故保险金:若不幸在祝寿金领取前身故,给付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祝寿金领取后身故,给付现金价值。
5、养老金: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或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至终身,每年额外给付30%保额。
保险免责: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