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施形式分 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依据国家法律来实施的保险。强制保险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一是全面性。不论是否愿意投保,只要在保险范围内就必须投保。许多国家为保障国民的利益,对汽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我国解放初期对国营企业的财产实行过强制保险,凡是国营企业的财产必须按帐面金额全部投保。二是保险责任自动生效。如我国旅客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自购票旅行开始,保险责任就自动生效,保险费已包含在票价中。三是保险金额固定。保险金额是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而不由投保人选择。如我国乘坐飞机的每位旅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强制保险的实施办法在各个国家不尽一致:有的险种在这个国家属强制保险,而在另一个国家不一定;有的强制保险,政府指定某家保险机构单独承办,有的则可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保险人,不作强制性规定。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采取自愿方式协商而定的保险。自愿保险的基本特点是:投保与否‘承保与否完全根据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意愿;自愿保险责任期限明确,并非强制保险那样自动生效;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