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中被保险人应占投保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
保费缴纳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投保人为其本人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设立独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资金账户,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该账户下加以运用。另外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企业专户,在企业专户下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记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而需要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