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5月21日傍晚,车主赵女士驾驶小轿车路经湾里区某村路段时,不慎将正在路中行走的两岁小女孩撞倒。小女孩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赵女士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发后,赵女士积极赔偿死者父母,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后,赵女士立即向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不料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赵女士事发时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过期,属于无证驾驶,在这次事故中保险公司免责。协商无果,赵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断案? 赵女士在驾驶证到期后,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并不表示其驾驶证必然被吊销。交通事故发生后,赵女士补办了驾驶证,公安机关追认了赵女士在此期间的驾驶资格和能力。保险公司以赵女士持过期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交强险合同所约定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属无证驾驶的免责情形,并以此为由拒绝给予保险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赵女士支付保险金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