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战争罢工险保险条款规定了两种特殊的终止条件。
1。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罢工险责任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7天期满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如果发生任何原子弹、氢弹、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或船舶被征用或出售,不论保险人是否已经发出注销通知,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本条款规定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罢工险责任的通知,是船舶战争罢工险特殊性的具体体现,强调了保险人承保的是“和平时期的战争险”。一旦保险人知道在某个地区将肯定发生这些风险,或者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大,他取消自己所承保的责任就应当被认为是合理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通知,并给予7天时间让被保险人作出适当安排,从通知发出日当天午夜0时起算,7天期满后,保险人终止责任。如果被保险船舶仍旧要驶入已被保险人列为战争罢工险除外的地区,被保险人应在注销通知生效之前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视该地区的风险程度作出决定,或拒绝被保险人的要求,或同意恢复保险责任,不过后一种情况下需要被保险人加付保险费和接受新的保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