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4?15”和“5?7”空难事故牵动人心,也吸引了众多新闻媒体的注意力。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重大事故的处理模式正走向规范化、透明化,并且逐步与国际接轨。随着时间的推移,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的情况已经逐步明朗,事故原因的分析结论也将会公布于众。有关善后安排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在复杂系统的空难善后工作中,保险偿付作为关键一环,其效率的高低正越来越受到公众的瞩目。 空难事故的理赔涉及到两个不同性质的方面,即对飞机本身的理赔和对乘客的理赔。就目前情况来看,承担飞机和乘客保险责任的各家保险公司,其紧急反应措施都非常及时、到位,较好地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伴随着各媒体大篇幅、多角度的报道,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也正在不断增加,尽管这背后的代价是沉重的。 作为专业承担和经营风险的金融单位,保险公司自身有分散风险的要求,再保险保障方式也就应运而生。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它在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了双重或多重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