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很多人可能会问:
之前纳入医保的新冠药以及住院诊疗的费用还能报销吗?
这不,现在多地已陆续明确,以下这些地区都对新冠感染都实行了不同的医保报销政策:
接下来,我们来具体看看各地关于新冠医保报销的最新消息:
明确参保人员新冠感染在统筹区域内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
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全部纳入新冠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
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结算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
明确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45岁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
45岁(含)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年度支付限额为3000元;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为4000元。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政策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有城乡居民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支付限额为60元。
2023年1月1日起取消门诊起付线并提高年支付限额至80元/年。
另外,职工、居民医保统筹区内住院报销也有相应规定:
门诊方面,参保人员若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报销比例为70%,最高支付限额420元;
在全市定点村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50元(单次限报销10元)。
住院方面,在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市内报销额度的80%报销,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市内报销额度的60%报销。
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
医保部门要及时结算支付“互联网+”医疗费用,加强智能审核,促进医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
已将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复方氨酚甲麻口服液、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氨咖黄敏胶囊、氯芬黄敏片、氨溴特罗口服溶液6个药品临时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
自2022年12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8日。
另外,为加大对新冠感染后可能发展成重症、危重症病人的救治,
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也已纳入北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北京社区医院的报销比例为90%
将确诊和疑似患者使用《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冠病毒感染中医药预防方案(第三版)和治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陕卫中医发〔2022〕53号)
其中推荐的107种中成药及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组织专家遴选的对新冠病情针对性强、治疗效果较明显的两类127种药物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医保支付至2023年6月30日,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用药。
自2022年12月29日起,
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复方福尔可定糖浆等36种新冠病毒用药临时纳入湖北省医疗保险报销范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
《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试行第一版)》中“桑菊银翘散”等41个药品已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按甲类药品管理,进一步满足民众就医购药需求,减轻新冠感染患者费用负担。
广西:15种新冠用药可刷医保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外感风痧颗粒等15种药品临时纳入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按医保甲类药品报销,自2022年12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