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葬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不论职级高低,由国家负担240元,由其家属包干使用,节约归已.企业职工因公死亡,由企业发给3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非因公死亡的职工,发给两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
(2)抚恤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其遗属有一次性抚恤费.标准按照职务级别的不同和死亡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因公死亡和被评为“烈士”的,标准比病故和非因公死亡的要高.企业职工因公死亡的,每月付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直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此外,对生活困难的遗届还发给补助或救济费.
以上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经费,均由国家或企业支付,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我国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目前大都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原则,参考国营企业的办法,逐步建立了集体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但其经费来源是本企业的收入,因而待遇有高有低,一般都低于国营企业,少数也有高于国营企业的.一些新办的集体企业尚未实行劳动保险或只有单项(例如生病期间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