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都明确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下岗职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费用。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医改决定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下岗职工与其他人员一样建立个人账户,享受相同的基本医疗待遇。这些政策可以有效减轻下岗职工个人负担,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