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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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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是指一定时期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与其支出相抵后的差额。它包括本期结余和以前年度结余,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一项净资产。为了管好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满足当期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结余资金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在当期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出现负数的情况下,财务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按下列顺序解决:(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建立了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经办机构调剂;(四)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经办机构应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不得再用于生产自救周转金,这是与原制度的区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