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社会保险局有关负责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共同履行义务的累计缴费期限确定。支付失业保险费,具体如下:
累计缴费期限不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累计缴费期限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可以缴纳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可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可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可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可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可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可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可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但最长为24个月。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失业后,应当依法享受一次性补助标准。月补助标准为被保险地区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但最长不超过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