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社会意外保险建立在法定基础上相比,商业意外保险完全建立在合同基础上:意外保险人与投保人因订立意外保险合同而建立意外保险关系;意外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以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限,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得主张意外保险合同没有规定的权利,义务人无须承担意外保险合同没有规定的义务。由于商业意外保险是种合同意外保险,因此,其具有以下些特点:
订立意外保险合同是自愿的,意外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商业合同,是否订立合同,订立怎样的合同,完全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任何方当事人都不得强迫对方投保或承保。这里的强迫,应作广义理解,包括使用胁迫、引诱、欺骗等手段订立的意外保险合同,这种意外保险合同将自然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商业意外保险机构也承办少数强制性意外保险,如旅客意外伤害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等,但那是政府根据其社会政策等而规定的意外保险,就意外保险公司而言,只是执行并实施政府的规定,并非其强迫投保人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