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了解世界各地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者的情况,请参阅以下介绍。世界各国对生育保险受益人的规定条件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它们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第一类,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又称参保国,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履行生育前参保义务,即缴纳一定的保费,主要在德国、美国、巴西等国家,而生育保险也被纳入医疗保险项目。
第二类:实行雇主责任制的国家。在这些国家,生育费用由雇主或雇员所属单位承担,不需要支付记录。如前苏联、中国、利比亚、马耳他、布隆迪等国。
中国在1988年前,基本实行雇主负责制。1988年以后逐步向社会保险制度过渡。中国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规定生育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履行结婚手续,其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职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类,有福利制度的国家,这些国家不把参加作为享受瑞士、加拿大、丹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政府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只要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和财产调查手续的妇女,一般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