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是独立的市场形态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换客体,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和交换规则。保险活动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形态。
保险市场的客体就是保险这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即满足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其损失时,获取保险赔偿或人身保险金而得以保障其生产或生活稳定的需要。当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时候,保险的使用价值便转化为有形的价值形态--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取了约定数额的货币,即保险赔偿金或人身保险金。
就保险市场的主体而言,在一定地域内,各个保险机构作为保险商品的经营者,成为现代国民经济中一个独立的行业。他们要根据保险商品的特殊性质,运用特殊的经营规则和经营技术,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诸如险种的设计、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保险业的运作等均不同于其他商品交换活动。与此相适应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则作为保险商品的需求者。此外,保险中介人也是保险市场主体的一部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中介,为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