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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对总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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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针对不同的产品和销售对象,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竞争和合作的力度、方式、方向的确定上应有差异。对于涉及公司的续保资源的,可由与公司有共命运关系的关联机构销售;对于需要垄断资源销售的,可由具有这种优势的兼业代理机构如各种协会、社团、银行、邮政、机场、车行、物业管理公司等销售。在整合型市场营销渠道的三种主要类型小,所有权式的整合营销渠道、管理式的整合营销渠道、契约式的整合营销渠道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公司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位用,到底如何取舍要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
当然,以控股权为基础的整合营销渠道模式有利于各机构核心客户资源的对接甚至是电脑系统资源的对接,且,可防止资料外泄而失去业务的稳定性,并有利于银行卡、保险卡、车会年、消费卡等深度结合的卡式业务的发展;
(2)总对总的合作。为了有效地推动银行保险、邮政保险业务的发展,必须集中精力形成总对总(即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对银行的总行或邮局的总局)、分对分(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对银行的分支机构或邮局的分支机构)的操作模式,否则双方的核心业务资源难以真正共享,难以有效对接,其结果也必然是双方在合作中的相互提防和相互短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