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待遇: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其他一级医院(县二院、县妇幼保健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2、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在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报销比例直接为50%。
3、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符合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