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E款(分红型)短期两全理财保障,意外事故翻倍赔,满期按基本保额领取保险金,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E款(分红型)的保障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类型:身故保障。
保障期限:5年。
详细保障介绍: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除本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3) 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其后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公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