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读者反映,他于2001年12月失业,之前曾领取,最近因患病住院,问医疗费用怎么办?就此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了详细解答。
失业人员可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患病就医的,可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与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应当在失业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并且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支付限额以12个月为周期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担负25%。
失业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住院医疗保险补助金: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因交通事故负伤及其后遗症的;发生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的;因本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的;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