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废评定是指职工因工(公)、因战、因病和非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所致残废状况的评定工作。它需具有科学的鉴定标准和科学的残废等级的划分。二者是残废评定的前提条件。职工的残废评定,属于国家有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人员,均按革命残废军人评定残废等级的规定评定。
评定的依据是1992年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净(试行)。这个标准,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
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也参照此标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