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概括起来有三种:即所有权、占有权、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包括所有人。不管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对财产享有留置权(因债务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处)的人。 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