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相关法律在婚后保险分配问题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险种针对性的进行划分。
(1)养老保险
我国《婚姻法》规定养老保险的分割因根据夫妻双方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养老保险不划归于夫妻共有财产。
具体来讲,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其中一人仍为在职状态且未满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成立。
若婚后双方已夫妻共同财产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其中一人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人实际缴费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予以支持。
(2)其他商业保险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保险,且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利益,因此,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保险,其中一方在保险合同中体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且受益人也是其中一方的,则是否可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根据不同的分类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