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的施行是我国保险法制事业的一大进步,在新的《保险法》中特别规定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保护。
首先,新《保险法》完善了这样的情形:当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人的死亡或者伤残时,受益人此时要丧失受益资格,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并不免除保险责任。这与之前发生此种情况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不同,这是一种进步。
其次,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这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这种做法是为了遏制现实中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同时规定,此种情形下,保险合同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从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围角度,维护劳动者等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现实意义。
最后,新《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这在以前的《保险法》中是没有规定的,新的《保险法》显然又是一大进步。立法的意旨也是在同时死亡情形下,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符合法理与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