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康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60种轻症、100种重疾、男性/女性/少儿额外给付特定重疾、疾病终末期保障,确诊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高度残疾保障,投保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障,投保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可豁免保费。
京康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障类型:重大疾病。
保障期限:终身。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男性/女性/少儿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8)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脊髓小脑变性症”、“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艾森门格综合征”、“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脊柱裂”)。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男性/女性/少儿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男性/女性/少儿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或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投保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投保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投保人的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投保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8)投保人猝死;
(9)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13)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