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主要是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保险中,以下情况属于个人财产范围:
1.一方获得的人身赔偿保险金,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小明用和小红婚后共同财产给自己买了50万保额重大疾病保险,去年不幸出险获得了50万保险金理赔。
今年二人办理离婚,离婚时小红不得要求分割小明已经获得的50万重疾保险理赔金。
这50万属于小明个人财产。
2.婚前购买并完成缴费的保险,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3.一方父母为投保人给子女投保的保险,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小明上学时,他的父亲作为投保人为他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保险,小明和小红婚后三年办理离婚,此时,小明父亲为小明投保的这份年金保险,不需要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