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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保险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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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保险模式的实施,对各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积累了大量建设资金。但这种模式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如把保险作为执行国家政策的工具;把保费收入作为财政收入,实行高费率和高税收;片面发展农险和人险;过分强调实物后备及强制保险等。由于它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保险的经营原则,因而又严重束缚了各国保险业的发展,使社会主义国家保险的总体水平仍处于世界中下游。尤其是60年代以来,苏东国家单纯而又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和保险模式之弊端日益暴露出来,经济及保险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东欧及其它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虽感觉到了苏联模式的缺陷和弊端,但信心不足,改革的步子很慢。其中,原南斯拉夫惊醒最早,首先拉开了经济与保险改革的序幕。1962年,南斯拉夫摒弃了苏联模式,构造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保险自治体”模式。由于该模式也有局限性,实行15年后,终受市场经济之冲击而瓦解。1977年,该国又选择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即不设中央保险公司,由六个加盟共和国和两个自治省各自设立保险公司。同年还设立了5家再保险公司,相互间可以自由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