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在某橡胶厂做了4年的雇工,但老板从来没给他和其他雇工办理过工伤保险。因为橡胶企业污染性非常大,谢某等人都担心将来会有人染上职业病。可每次雇工们提出要求办理工伤保险,老板就说,谁不愿意干可以走人。
那谢某和同事该怎么办?法律人士表示,对于缺乏法律责任担当、对职工切身利益漠不关心的老板,可采取下列办法应对。一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是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益,该部门定会依据相关法律支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是,虽然老板未给谢某办理工伤保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企业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一旦有职工受到工伤伤害,企业必须依“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