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包括年金、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具体如下:
1.年金:从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年在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则保险公司可给付5%保额;
2.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年满8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则保险公司可给付2倍保额,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保障期间,被保险人若身故,则保险公司可赔2倍保额,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简介:
1.投保年龄:16周岁-60周岁;
2.保险期间:保至80周岁;
3.年金开始领取日:可选55周岁或60周岁;
4.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5.红利:保障期间,保险公司每年会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保险公司确定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红利处理方式,即: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保险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保险公司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