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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率物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英语表达insurableinterest,严格来说应译为可保利益,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有明确规定,故而沿用这一规定。同时,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是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因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补偿损失,若其损失不能以货币计量,则无法计算损失的额度,也就无法理赔,保险补偿也就无从实现。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保险人经营保险,特别是其承保与理赔环节中必须严格审查的关键问题,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项基本原则。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