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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超赔再保险

皇甫清昌紫

" 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和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即一次事故中许多风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责任累积额超过自留额,由接受公司负责。 在这种再保险的方式下,不论每次事故中涉及的风险单位有多少、保险金额有多大,只要总赔款是在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内,就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赔款,而分入公司只对超过的部分负责。 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最关键的是一次事故的划分。 例如,有的规定台风、飓风、暴风连续4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地震、洪水连续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其他的巨灾事故连续16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假设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的200万元的巨灾超赔再保险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6天,该事故共损失500万元。若按一次事故计算,500万元赔款,原保险人先自负1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200万元赔款,剩下的200万元赔款仍由原保险人负责,原保险人共承担了300万元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