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转外就医符合青岛基本医保管理办法要求,并按医保规定办理转外治疗手续,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达到约定起付线标准,在约定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后予以报销。 2、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发生相关医疗费用达到约定起付线标准,在约定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后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