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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意外险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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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合同的终止
  再意外险合同的终止有合同期满终止、一方通知他方终止和特殊原因导致终止。
  —、期满终止:再意外险合同应当规定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时,效力即自动终止。双方当事人可在期满前续约,使合同效力延长至双方同意的时间。
  二、通知终止:再意外险合同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一方通知对方终止合同时,合同效力即终止。一方通知对方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个月。
  三、特殊终止:再意外险合同可以在特殊情况时立即终止。这种特殊情况,公认的有:
  由于法律上的原因或事实上的原因使再意外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一方无力支付债务,或者丧失信用或濒临破产,宣告停业。
  2.一方丧失全部或部分已缴资本。
  3.一方被其他公司收购、合并或被其他公司控制经营权。
  4.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5.一方的居住国或总公司所在国或注册国涉及战争。
再意外险合同终止后,不影响原意外险人对原意外险合同所负责任。再意外险人应继续承担合同终止前的所有未决赔款的给付责任。对合同的终止负有违约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