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市财政局传来消息,我市正式出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完善意见,改变原来参保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用之和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办法,实行按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该项调整从10月份起施行。
意见规定:参保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按国家政策和统计部门的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个人工资收入超过本人档案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保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意见还明确: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维持原标准不变,但单位将不再为个人代缴个人应缴纳部分的1%。另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缴费比例可逐步提高,但最高不超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