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为: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具有我市户口并在城镇从事个体劳动的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
3.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亦属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