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如实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保险合同当字人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从理论上说,保险合同双方都存在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问题,但在保险实践中,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弃权主要基于两种原因:一是疏忽的原因;二是基于扩大业务或保险代理人想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的原因。保险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可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代理人因代理人弃权而已经承保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单;日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则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险单的规定为由而拒绝赔偿。例如,某车主将其一辆作为营业用的小轿车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投保单上载明了车辆的用途为营业用车,但保险人核保时疏忽,按非营业收取了保费,而按营业用车办理了承保手续,并签发了保单。日后发生了保险书故,则保险人不得因该投保人少支付了保险费而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