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动。
完全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