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的对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
在定值保险中, 保险价值可以大于投保价值,因为定值保险是保险补偿原则的例外,容忍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价值可以等于投保价值,这是保险关系中的帕累托最优。
定值保险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共同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按约定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种方式,它主要针对古董、字画、某名人的鼻子、某画家的手指等几乎没有在市场上销售同种商品而言。
其特点是:
①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是怎样的,仅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的依据;
②适用的对象通常为价值变化较大或不易确定价值的特定物;
③该保险突出的优点是减少理赔环节及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