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失业人员名单应当自失业人员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市失业保险部门备案(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名单)隶属于中央政府。区属企业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所属区县失业保险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本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出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证明、档案材料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上述材料证明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发给《失业证》,并在《失业证》上进行有关内容的记载;已有《失业证》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仅在原《失业证》上进行有关内容的记载。以后,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由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向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单位证明。失业人员应当向指定的银行或者中介机构领取单位证明,如实向中介机构说明求职、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情况。